八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20页(212字)

相传为周代统治者对八种人的刑罚。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大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不孝顺父母),二曰不睦之刑(不相亲睦),三曰不之刑(于外亲不孝),四曰不弟之刑(不敬师长),五曰不任之刑(不信任于朋友),六曰不恤之刑(见灾危而不忧恤),七曰造言之刑(造浮伪之言),八曰乱民之刑(执左道,乱政则)。”后亦泛指刑法。南朝齐王俭《褚渊碑文》:“执五礼以正民,简八刑而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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