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49页(202字)

明代法典的总称。

以《唐律》为蓝本,于洪武七年(1374)制定颁行,洪武三十年重新修订。按六部官制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卷,460条。又添设市廛、关津、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名目,为经济法规。它总结唐、宋以来,特别是有明30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上一篇:大同异 下一篇: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