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102页(221字)

明代国子监教学实习制度。

明初规定,国子监生学习至一定年限,分配到政府有关部门实习吏事,称历事。因历事机关的不同,故有正历、杂历、长差等名目。历事三月后,由有关当局根据表现的好坏分上、中、下三等评定成绩。上等报吏部候补,但需回监再学习一年;中、下等继续实习一年,再考上、中等者分别选用,下等仍需回监学习。历事生在历事期间生活待遇较高。清初因承明制。

这种制度类似后来大学的教学实习和教育实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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