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573页(283字)

先秦时买卖关系之契约。

晋左思《魏都赋》“质剂平而交易”即谓此。竹木两边写契约,前后破开,以为凭证。

质长度合汉尺二尺四寸,用于大交易;剂最短仅六寸,用于小交易。

《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孙诒让正义:“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又《地官·司市》:“质剂结信而止讼。”又《质人》:“凡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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