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778页(212字)
我国古代将罪犯发配至荒远地区服劳役的刑罚,取其如水流向远方之意以名之。
梁武帝天监三年(504),任提女之子景慈证成母罪,流于交州,为流刑之始。作为五刑之一,则始于北齐北周,一直相沿至清,重于徒刑,轻于死刑。在执行流刑时,各代往往还有鞭笞、黥刺等附加刑。服刑时间和流放地区的远近各代亦不同。
自唐至清,处流刑的,妻妾从之;祖父子孙欲去者,听便。清乾隆间曾一度停止妻随夫同配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