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874页(194字)

悬鼓于朝堂,吏民有冤情许其击鼓上诉,谓之登闻鼓。

始设于晋。北魏亦有此设。

唐于东都洛阳和西都长安并置。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设登闻鼓院(简称“鼓院”),受理吏民申诉。

如鼓院不为受理,可往登闻检院(简称“检院”)。明以后置于通政院。

清代规定,吏民击鼓申诉,如被认为确系冤情,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被指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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