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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层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08页(397字)

不同身份的人或组织之间的交往所形成的层次差别性。

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以个体之间接触和交往的方式实现的。在人际交往中,人们所具有的不同身份就代表了社会的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组织和集体。这就使人们的交往具有若干规定性。

交往分为私人之间的交往、个体对集体的交往、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交往三个层次。

朋友之间、同志之间、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的交往都属于私人交往,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各自都有相当的对交往行为的选择自由。关系主体对家长、对厂长、对班组长的交往属于个体对集体的交往,这种交往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关系主体不能自由地选择交往行为,对象对主体具有权威性。

关系主体对法官、对税务员、对政府办事员的交往都属于个体对社会的交往。这种交往是一种支配关系,对象对主体具有支配的权力,关系主体的交往行为必须符合关系对象的要求。

关系主体没有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力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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