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87页(398字)

亦称“法则”。

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能够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为人类造福。在阶级社会里,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受其阶级性制约。

在社会领域中,规律的作用必须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各种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认识规律。

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客观规律,指导人们的实践。规律就其内容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就其作用范围可分为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普遍规律是事物普遍具有的共同规律,特殊规律是某些事物特有的规律。

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区分是相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

唯心主义否认规律的客观性。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把规律偶像化,否认人在规律面前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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