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资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25页(554字)

指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新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改革前的工资制度,是1956年制定的,它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已经不适应四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原工资制度的弊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自1985年7月起,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营节约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等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的费用为基础,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含技术职务)工资,是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的,它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以40年为上限,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而逐年增加。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