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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页(483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凡是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对其财产和经费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以法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法上也有重要地位。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其相对人主要是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有关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有关行政机关在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干预它们的活动;另一方面,法人的正当经营,可以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助和保护,在某些特定的场合,还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法律的授权,从事某些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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