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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页(275字)

亦称国家仲裁或国家公断,双方当事人发生的有关民事争议,由国家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活动。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仲裁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等。行政仲裁机构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行政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以及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行政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对于原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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