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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页(636字)

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经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作用的结果。其主要特点是:(1)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行政诉讼参加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当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才产生。

(2)人民法院始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它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案件的受理者和裁判者,一切诉讼参加人都各自同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行政诉讼所指向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诉讼(4)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只能成为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即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人民法院及诉讼参加人。(2)内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3)客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解决权益之争。(4)主体间所处地位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处于服从性、隶属性的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之间,其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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