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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页(1266字)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机关改变了最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则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它均有管辖权,因而原告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另外,地域管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有共同管辖,才有选择管辖。前者是指人民法院的权限而言,后者是指当事人的权利而言。

以下两种情况属于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经过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户籍迁移或居住地变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不得移送。如果发现确系移送错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报告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由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及下级人民法院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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