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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页(490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指被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即与原告处于相对地位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擅自越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该越权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的,不能以该工作人员为被告,而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将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委托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它们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因此,也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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