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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1页(271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由总参谋部统一制发,团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登记、收缴、注销、销毁等管理事宜。新兵入伍取得军籍并授予军衔后,发给士兵证。士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被除名、开除军籍和亡故,士兵证一律收缴,由发证机关注销、销毁。士兵调动后,由新单位更换证芯。士兵应随身携带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士兵探亲、出差、购买车、船、飞机票和住旅馆需要身份证明时,凭士兵证和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于198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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