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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6页(446字)

政府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巩固政权的社会行政工作。

在我国,“民政”一词最早出现于北宋,意为总揽地方政府全部事务。东汉西汉时把户口、风俗、更役、乡役、泛役、复除、置三老、尊高年、赐孝悌、力田钱帛、恤鳏寡孤独、恤流民、徙豪族、奴婢、治豪猾、杂录、乡三老、乡亭长、民伍、劝农桑、假民田苑、赐民爵、赐酺、崇孝行、戒奢侈、荒政、禁厚葬、瘗遗骸等20多类事务都列入民政范畴。

清朝末年调整中央机构时正式设立了民政部。

掌管地方行政、警政治安、疆里版图、救灾救济、营缮公用、户口户籍、风教礼俗、卫生防疫等行政事务。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政工作,除继承了历代民政的基本内容外,还增加了征兵役、地方自卫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政工作的内容和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总任务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现阶段,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民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等20项(参见“民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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