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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事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1页(297字)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

如文教、卫生、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举办的,为社会成员低费或免费提供教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服务的事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有:为安置收养社会孤寡老人、离退休孤老而设立的社会福利院,街道(镇)、乡、村敬老院;为安置收治社会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精神康复院;为安置收养弃婴、孤儿而设立的儿童福利院等。

民政部门举办的这些社会福利事业,对有家庭或有经济收入的对象,按成本收费;对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对象,免收一切费用。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起着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稳定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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