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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6页(324字)

政府负责辖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民政部设社会团体管理司,县以上的各级民政部门设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参见“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2)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3)监督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活动。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劝阻不止的,由登记管理机构命令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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