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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9页(407字)

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4日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革命烈士的范围(参见“革命烈士”)条件与批准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着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3)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该条例的特点是:(1)体现了革命烈士称号的严肃性,取消了过去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积劳病故,革命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可称烈士的规定,使革命烈士的形象更加高大,更有利于激励人们学习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2)体现了革命烈士称号的广泛性,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范围扩大到全体人民,有利于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3)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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