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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0页(489字)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要求,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2)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接待部队经费,以及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固定编制的人员数,由人民政府根据军供任务和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在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3)军供站在所在地军队代表处的指导下,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军供任务。

所在地物资供应部门,对军供任务所需物资在数量上要保证供应,价格上实行优待。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化验和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交通部门提供供电、通信、给水等设备,并对编制内的机动车辆养路费予以减免。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治安、交通管理工作。

(4)过往部队应遵守军供站的供应制度,凭供应通报就餐,如数交付伙食费和粮票。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军供站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实行平战结合,为部队和社会服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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