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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2页(538字)

简称治保会,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1952年6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同年8月11日公布施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后,全国各地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82年宪法对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作了规定。目前,城市治安保卫委员会设在居民委员会内,农村设在村民委员会内,企业事业单位设在基层组织内。它在基层政权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开展治保工作。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权限是:(1)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与通缉在逃的案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审讯、关押、处理的权力。(2)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的责任,但无逮捕、扣押、搜查、取缔的权力。

(3)对社会治安和监督考察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社会治安,依法监督、考察教育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的责任,但无拘留、处罚、驱逐的权力。(4)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场所,有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提供线索、开展调查工作的责任,但无变更和处理现场的权力。治安保卫委员会由群众选举产生,3人至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1至2人。任期一般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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