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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5页(355字)

统治阶级规定或者确认的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法律、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乡规民约、道德规范所确定。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秩序,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以及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规范等。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保证社会安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遵守公共秩序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风尚,情节严重,或者致使社会遭受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给予刑罚处罚。尚不够刑罚处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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