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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3页(354字)

我国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给允许直抵口岸要求入境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的证件。

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凡能确认其台湾同胞身份并持有返回香港和国外的有效证件者,除按规定拒绝其入境者外,可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并控制在本人的外国或香港入境证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对径自到达深圳、拱北、文绵渡、口、沙头角、湾仔、中山、九洲要求入境探亲旅游的台胞,应劝其向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入境证件;有特殊情况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对从台、澎、金、乘船直接到达沿海地方口岸正式批准的台轮停泊点的台胞,在港区所在县、区内活动的,签发《台湾同胞登陆证》;要求在港区所在县、市(区)以外,省以内范围探亲旅游的,由边防部门批准;出省的由省边防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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