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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4页(371字)

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发布。

共14条。主要内容:(1)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

(2)管制的刀具种类为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3)管制的范围包括属于管制的各种刀具的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管理。

(4)管制的办法是凭公安部门发予的《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生产,《特种刀具购买证》购买、《匕首佩带证》佩带、使用,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管制的刀具,严禁携带管制的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5)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取缔、没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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