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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9页(493字)

1980年5月1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5月30日外交部、公安部下达施行。

共6章20条。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的身份证件。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和外交部、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机关。(3)中国护照发给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4)我国护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每本护照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的不超过5年。持照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和护照内的偕行人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护照加注手续;需要延长签证有效期,增减偕行人,改变目的地和签证次数等,都必须办理签证加签手续。条例还规定了我国各种护照发给的对象,以及对伪造、骗取、涂改、转让、转借护照、签证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惩处。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75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草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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