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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4页(450字)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范围,即划分公证事项由哪一公证处办理。

划分的原则是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便于公证处受理公证事务和避免管辖纠纷。公证管辖分为4种:(1)地域管辖,指根据地理区域来划分管辖范围,如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2)协商管辖,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进行协商,确定由一个公证处管辖。(3)指定管辖,指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公证处办理某一公证事项,同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4)特殊管辖,指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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