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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0页(433字)

法人或者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的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责的专业人员。

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但不能以律师身份进行活动。

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其工作范围:(1)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意见;(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3)代理聘请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4)参与聘请单位国内外经贸项目的谈判;(5)帮助聘请单位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建立内部的良好秩序;(6)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尤其是合同管理制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力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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