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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7页(420字)

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其主要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暂停或限制其政治权利,并强迫其接受惩罚和改造。劳动改造机关在对罪犯依法监禁管制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劳动和教育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我国劳改机关分别设置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建国初期,归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后划归公安部门领导和管理。根据1983年8月15日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劳改机关又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主管全国劳改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设劳改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所属劳改场所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改生产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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