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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2页(282字)

以犯人为主要劳动力,强迫犯人劳动改造,实现改造质量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的特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劳改企业的特点:(1)企业生产的目的首先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把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放在首位,同时获取最佳经济效益。(2)企业的主要劳动力是被依法判刑改造的犯人,并且实施强迫劳动改造,犯人可以对企业提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3)犯人受刑期的制约,流动性大,劳动熟练程度和操作技术水平相对较低。(4)企业对犯人实行假定工资制。(5)企业实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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