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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8页(277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它们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在上级机关领导下,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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