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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2页(457字)

又称军功制。

以军功大小来决定爵位和官职高低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任官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就是说,即使是天子的宗室,如果没有军功,也不得列入宗室簿籍。

秦在商鞅变法后,以20等军功爵制代替世卿世禄制,20等为:第1级公士,第2级上造,第3级簪袅,第4级不更,第5级大夫,第6级官大夫,第7级公大夫,第8级公乘,第9级五大夫,第10级左庶长,第11级右庶长,第12级左更,第13级中更,第14级右更,第15级少上造,第16级大上造,第17级驷车庶长,第18级大庶长,第19级关内侯,第20级彻侯。第1至8级是士兵的爵位,为低爵;8级以上是统治者的爵位,为高爵。

由于秦代战争不断,官吏一般都要参加军队,而使军功爵制同官僚制结合起来,出现了官爵不分的状况。《韩非子·定法篇》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种制度对于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起过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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