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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3页(541字)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目前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范围有3种类型:(1)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中除议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如日本、法国;(2)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政务官和事务官统称为公务员(文官),如美国、德国;(3)仅指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事务官,上至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如英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

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国家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以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他们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的任务。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对其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对他们的工作评价以政绩为主要依据。业务类公务员是指除政务类公务员以外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担负着行政业务的管理职责。对他们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他们的工作评价以工作实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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