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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7页(633字)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可与职工个别签订,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批准。

(2)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照所在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至150%确定。

(3)合营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自行招工,进行考试后择优录用;对不适宜的职工,可以解雇,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补偿;被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工作。(4)合营企业开除职工必须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合营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解雇、处分职工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同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一方不服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营企业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可照此办理。(5)合营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9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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