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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职休养的补充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0页(366字)

1982年10月11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2)改办离休的人员,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5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①在境外居住不满5年的,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补发原工资的差额;满5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②在境外居住已满5年的,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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