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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7页(478字)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措施。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下: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有关方面应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森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因生产、生活过失违反有关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犯罪者,因其社会危害性很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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