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船舶垃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0页(365字)

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两点:(1)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2)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彻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按规定接收处理。

上一篇:排污费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