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权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5页(341字)
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的财、物、供、产、销、人各方面的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根据国务院1979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企业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利润留成的权利;(2)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3)企业有权自销新产品;(4)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规定取得外汇分成;(5)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直到开除;(6)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干部。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又作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向企业放宽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