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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6页(620字)

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发布。

共15条。主要内容为:(1)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是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3)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4)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每年增长的利润,国家所得的比例要高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单位,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都要订得合理,要与国家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计划和财政任务相适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

(5)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保护,遵纪守法的要表扬,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虚增利润,搞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偷税漏税、擅自提价、私分产品等歪门邪道的,除追回不正当的经济所得,减发或停发利润留成或分成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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