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4页(785字)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共7章57条。主要内容:(1)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经济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5)下列经济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②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④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本法还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7)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规定是: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③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④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抵需支付的款项;⑤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