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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5页(399字)

没有或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货物。

包括下列几种:(1)进出口货物,指一般贸易的进出境货物;(2)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3)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4)通运货物,指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5)暂时进出口货物,指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尚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6)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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