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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6页(428字)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计征应交税款时所使用的价格。

我国进出口关税全部采用从价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照上述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则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和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如有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F.O.B.),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用关税的完税价格乘以进口关税税率,即为进口关税税额。

用关税的完税价格乘以出口关税税率,即为出口关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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