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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9页(455字)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共7章61条。是规定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海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1)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设关原则、进出境基本原则、报关人资格、海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及海关执行职务的保证。

(2)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3)关税征收、减免、退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4)对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的专门性要求,以及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5)进出境运输工具等法律用语的含义和海关缉私奖励办法。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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