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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0页(524字)

1980年6月3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贸易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对外贸易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经营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业务。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能经营出口业务。(2)经批准经营出口的公司,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视为取得出口许可。

但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商品需另外申请出口许可。凡不符合我国对外政策,不符合地区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内容和精神的,以及经国家进出口商检局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等,对外贸易部可随时通知其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

(3)国家各级海关按照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商品或货物出口执行监管。需申报出口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必须验交许可证,海关发现出口商品和出口许可证不符的,应即通知有关单位补办出口许可证或纠正差错,否则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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