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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4页(286字)

1979年6月9日公布。

共6条。主要内容:(1)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的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

(2)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3)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

(4)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本规定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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