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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驻厂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6页(532字)

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

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中提出,财政驻厂员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税,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分别由各主管部门从本部内的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

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担任,但不对外招收。联合企业,需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中型企业一般派1至2人,大型企业派3至4人,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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