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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8页(372字)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5条。主要内容:(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4)对申报纳税、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作了原则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依据本法于1980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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