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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4页(512字)

专门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和拨款的专业银行。

1954年10月建立。在财政业务方面受财政部领导,在金融业务方针、政策、国家信贷计划等业务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主要业务:(1)负责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决算。(2)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经办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的基本建设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基建项目的拨款;办理基本建设单位、地质勘察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收支结算。(3)经办有关固定资产的各项存款。(4)发放更新改造技术措施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5)管理和监督国家拨给以及企业留用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使用等。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贯彻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经国务院决定,于1979年8月,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逐步改由建设银行贷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国务院局级经济实体。

各级建设银行已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各地、市、重点县和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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