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5页(532字)
创建于1908年。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综合银行。其任务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的各项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其总管理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分支机构在总管理处领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主要业务:(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2)办理各种人民币流通资金贷款、贴现和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折款和贴现。(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8)组织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10)设立各种金融性或非金融性子公司。
(11)经营房地产业务。(12)经营、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买卖。
(13)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