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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3页(322字)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28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对私有房屋的法律保护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部门。(2)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到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3)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4)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5)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有其他原因,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管或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管理部门代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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