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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7页(267字)

1985年6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主要内容:(1)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专业单位和承担规划设计的其他单位,必须注册登记,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2)各等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条件,取得不同等级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城市规划设计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3)对规划设计质量低劣、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因技术上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给予批评、降级,直至撤销其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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